闽顺中国国际空运业务部,优质国际空运公司,国际空运货代,国际航空货运,国际空运物流运输服务!主要提供国际空运公司,国际空运货代,国际航空货运,国际空运物流服务。中国可提供上门取货服务区域( 香港、澳门、台湾、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山东、河北、四川、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山西、陕西、广西、海南、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青海、宁夏、内蒙古、新疆、西藏)。
闽顺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巩固,在世界各地范围内逐步形成了自己的重点优势中国国际空运专线,网络覆盖全球主要城市。可以提供门到门、港到港等国际空运公司,国际空运货代,国际航空货运,国际空运物流相关服务;可以提供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的国际空运航空货运运输业务。
我们本着“真心、热心、细心”的服务宗旨,“安全运输、及时送达、高效运转、感动服务”的服务理念,依托公司自身优势物流运输网络,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国际空运公司,国际空运货代,国际航空货运,国际空运物流运输服务,“随时、随地、随您”是我们对每一位客户的承诺。
国际空运公司,国际空运货代,国际航空货运,国际空运物流是闽顺的优质品牌服务,我们一直多年的在为各行各业提供我们的国际空运服务,也得到了很多客户的认可和口碑相传,如果您有意向选择我们,我们非常乐意为您解决中国国际空运相关问题。当然,还有很多优秀的中国国际空运公司也提供国际空运公司,国际空运货代,国际航空货运,国际空运物流服务,您也可以多多咨询,找到合适您的中国国际空运服务商。
国际运输需满足的条件:
1.1“国际航空运输”是指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2“我们”是指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3“您”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民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旅客”的定义)
1.4“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
1.5“航空公司代码”是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或者三个字母的代码。
1.6“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经我们授权并代表我们,在授权范围内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企业。
1.7“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我们授权并代表我们,在授权范围内为我们实际运营航班的旅客和行李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1.8“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民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定义“您”的定义)
1.9“儿童”指旅行之日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1.10“婴儿”指旅行之日出生满十四天(含)以上,但年龄未满两周岁的人。
1.11“定座”指对您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12“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飞行。
1.13“客票”是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填开的并赋予运输权利的电子客票或者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运输凭证,包括合同条款、声明、通知和票联等内容。
1.14“电子客票”指由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储在系统数据库中,并作为销售、结算、运输凭证的客票形式。
1.15“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您的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1.16“日”指日历日,包括一周中的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之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
1.17“票联”是指乘机联或电子联,它赋予票联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票联上载明的航班的权利。
1.18“电子联”是指在我们的计算机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乘机联或其它有价凭证。
1.19“乘机联”是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填开的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电子乘机联,表示您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1.20“行程单/收据”是指我们为使用电子客票旅行的旅客填开的凭证,该凭证上载明了旅客的姓名和航班信息等。
1.21“运价”是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使用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1.22“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您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1.23“中途分程”指经我们事先同意,您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您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1.24“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1.25“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由航空公司规定的您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最晚时间。
1.26“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27“损害”是指:(1)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2)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事件造成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3)因承运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非托运行李的损失。
1.28“特别提款权”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1.29“行李”是指您在旅行中为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30“托运行李”是指您交由我们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识别标签的行李。
1.31“非托运行李”指除您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您自行照管的行李,包括随身携带行李和占座行李。
1.32“行李识别标签”是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
1.33“行李票”是指客票上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1.34“航班超售”指超过航班最大可利用座位数的销售行为。
1.35“代码共享航班”指在某些航班上,我们与其它承运人有约定,称为“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您定妥的载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CA)的航班,可能搭乘的是另一承运人实际运营的民用航空器。遇此种情形,在您定座时我们会将实际运营该航空器的承运人告知您。